一、第1共和国宪法
(一)1984年宪法(制宪宪法)
1. 1948年7月17日公布并施行
2. 主要内容
(1)自由权的保障
(2)权力分立
(3)单元制国会
(4)总统中心制(二元的执政府)
(5)统制经济政策
(二)第1次宪法修改(拔萃改宪)
1.1952年7月4日,拔萃改宪案-直选制改宪(政府)和 国务院不信任制(野党)的折衷案-起立投票通过
2. 主要内容
(1)增加国会的权限:国务总理认准,国务院不信任等
(三)第2次宪法修改
1.1945年11月29日,只有自由党议员参与的决议中通过
2.主要内容
(1)新规定第7条之2:主权限制,领土割让时实施国民投票
(2)变更为纯粹的美国式总统制:废止国务总理制、国务委员连带责任制
(3)经济条款:统制经济→自由经济体制
(4)第一代总统不适用重任限制规定
(5)总统缺位时,副总统继承制度
(6)对军法会议赋予宪法的根据
二、第2共和国宪法
(一)第3次宪法修改
1.1960年6月15日通过,最早的与野党共同参与的宪法修改
2.宗旨:重建民主政治,全面恢复政治自由 
3.构成:本文52条, 附则15条
4.主要内容
(1)强化国民的基本权
(2)采取内阁责任制
(3)设置宪法裁判所
(4)采取大法院长和大法官选举制
(5)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宪法机关化
(6)警察的中立
(7)采取地方选举制
(二)第4次宪法修改
1.1960年11月29日通过
2. 主要内容
(1)附则中规定新条款
(2)为了掌管刑事事件,允许设置特别裁判所、特别检察部
三、军事政府和宪法的效力丧失
四、第3共和国宪法 
(一)第5次宪法修改
1.1962年11月5日公告新宪法纲要, 同年12月6日最高会议议决,同年12月17日通过国民投票确定,同年12月22日最高会议的确定以及宣布,1963年12月17日,国会开院的同时宪法发生效力。
2. 主要内容
(1)有体系的整理公民的基本权:自由权、生存权、参政权等
(2)为了确立现代的政党制度,规定政党条款
(3)国会的单元制:国会的组织和运营的简单化,其权限的弱化
(4)采取根据三权分立的总统中心制:加强行政的迅速性和有效性
(5)新设经济科学审议会议、国家安全保障会议等
(6)确保司法权独立,给大法院赋予违宪法律审查权
(7)宪法修改必须实施国民投票
(二)第6次宪法修改
1.1969年8月7日向国会提交宪法修改案, 同年10月17日通过国民投票
2.主要内容
(1)国会议员最多名额增加到250名
(2)国会议员可以兼任阁僚
(3)严格规定总统弹劾诉追的要件
(4)总统的续任三次为限
五、第4共和国宪法(维新宪法)
(一)第7次宪法修改
1.1972年12月27日,总统上任的同时公布、施行
2.主要内容
(1)前文中规定和平统一理念
(2)基本权条款中规定法律保留条款
(3)设置统一主体国民会议
(4)加强总统权限
(5)松缓政党国家的倾向
(6)以国务总理为中心,使政府具有连带性
(7)国会的会期缩短,弱化其权限
(8)设置宪法委员会:担任违宪法律审查
(9)总统享有法官任命权
(10)摸索地域均衡发展
六、第5共和国宪法
(一)第8次宪法修改
1.1980年10月27日,公布并施行
2.构成:前文、本文10章131条、附则
3.主要内容
(1)前文:明示第5共和国的出现
(2)总纲:增加传统文化的畅达、在外国民保护、国家的政党补足费支付、国军的使命条款
(3)基本权条款:删除个别保留条款,增加禁止连坐制、私生活保护、环境权、幸福追求权、 适当工资保护条款
(4)总统权限限制:被选举人团间接选出总统, 7年单任制
(5)相对加强国会的权限:新设比例代表制的根据条款,任期4年
(6)大法院院长享有一般法官任命权,大法院构成的二元化,设置行政、税收、劳动、军事等专门部
(7)新规定禁止独占、保护中小企业、消费保护条款
(8)附则:规定过渡立法机关(国家保卫立法会议),明示限制溯及的参政权的特别立法的根据
七、第6共和宪法
(一) 第9次宪法修改
1.1987年10月29,公布
2.构成:前文、本文10章130条,附则6条
3.主要内容
(1)前文:明示大韩民国临时政府的法统和4•19民主理念的继承以及祖国的民主改革的使命
(2)总纲:明示对在外国民的国家的保护义务、国军的政治中立性,基于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树立和平统一政策,并设置其推动规定
(3)基本权条款:规定合法程序条款、拘束事由告知、拘束通知义务,作出舆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许可制或审查制的禁止规定,规定犯罪被害救助请求权,实施最低工资制,国家实施女性、老年人、青少年福利向上政策的义务以及灾害预防义务,实施住宅开发政策,新设或增加母性保护规定,扩大拘束是否审查制度、形式补偿制度
(4)加强国会的权限,废除国会的年间会期限制,废除总统的国会解散权
(5)采取总统直选制、总统5年单任制,废除总统的非常措施权,新设总统的紧急命令制度
(6)大法官的任命:大法院张提请并获得国会同意后,由总统来任命
一般法官:获得大法官会议同意后,由大法院张来任命
(7)设置宪法裁判所:由法院的提请,掌管违宪与否审判、弹劾审判、政党解散审判、国家机关间权限争议审判以及宪法诉愿审判。
(8)经济秩序:自由经济体制原理为根据,通过分配适当的所得,地域经济的均衡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和农民、渔民等,增进国民福利,以求国民生活的均等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