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联合调查组在京宣布 韩“金玫瑰”轮沉没原因查明 |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07-06-20 第04版 ) 记者严冰 浏览量: |
主要原因:两船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保持正规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正确判断两船之间业已形成的碰撞危险,并及早采取避免碰撞行动 次要原因:两船避让措施不当
交通部在今天举行的关于“5.12”碰撞事故调查结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近期,中国海事局与韩国中央安全审判院对5月12日韩国籍货船“金玫瑰”轮与圣文森特籍货船“金盛”轮碰撞事故进行了联合调查,经调查取证、认真分析,就事故原因及调查结论完全达成共识。
中韩联合调查组中方组组长、交通部海事局副局长王金付公布了双方对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
5月12日,“金玫瑰”轮和“金盛”轮在渤海水域发生碰撞,造成“金玫瑰”轮沉没,16名船员失踪。中国海事局立即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
5月22日,韩国中央安全审判院首席调查官金钟义一行4人抵达大连。此后,韩方人员参加了中方组织的事故原因专家分析会议。中方将此次事故的全部调查证据、包括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记录资料均提供给了韩方。中韩双方调查组人员共同进行了现场勘查、分析,对“金盛”轮有关船员进行了详细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6月15日,中韩事故调查组组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与大韩民国中央安全审判院联合调查会议纪要》。
关于事故原因,中韩双方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出,两船雾中航行时,未能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保持正规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正确判断两船之间业已形成的碰撞危险,并及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是导致两船碰撞的主要原因;两船避让措施不当,是导致碰撞的次要原因。“金盛”轮盲目左转向行为的过失程度较“金玫瑰”轮右转向的过失程度更大。“金盛”轮应对碰撞承担主要责任,“金玫瑰”轮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船舶碰撞后的行为及责任,两国调查组根据调查的结果也形成了一致意见:
1、事发后,“金盛”轮虽然先后向公司报告,并向大连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申报海事签证,但未及时向事发地海事主管机关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
2、“金盛”轮在未严重危及船舶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履行救助义务,擅自驶离事发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应当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对“金盛”轮的行为和责任,由中国主管机关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3、事故发生后,“金玫瑰”轮的全环海上遇险安全通信系统和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均未发出应急报警信号,有待调查组韩方调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后认定责任。
关于救助行动为何延误,中韩调查组认为,“金盛”轮及所在公司未及时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和“金玫瑰”轮未发出应急报警信号,是延误救助行动及时开展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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